
地级市,指行政地位相当于地区的市,属于地级行政区,为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;因其行政地位和地区(地区行政专署)相当,故被称为“地级市”。 省辖市,过去的行政区划称呼,指隶属于省或自治区的"市",包括地级市和县级市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,"省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、县、自治县、市",据此推理,"省辖市"指除直辖市以外的所有"市"。 市级县,是省、自治区所设地方行政单位;行政地位比市低的县级行政区--县(县)。作为区划术语,"市级县"还未开始正式固定下来。 县级市,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名称,属于县级行政区,由地级行政区管辖,地位与县、区(市辖区)相同。直辖市没有县级市,个别县级市由省级行政区管辖。
